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二节 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二)特点
- 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权
- 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
- 亲权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
- 亲权为父母所专有
二、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 居所、住所指定权
- 惩戒权
- 子女交还请求权
- 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理
- 教育与抚养义务
- 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 财产行为代理权
- 管理权
- 使用收益权
- 处分权
三、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一)亲权与监护权
(1)亲权与监护权虽然同为身份权,但三者在其具体属性上,仍有严格区别。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或年于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之中,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监护权在我国的立法体例上,属于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是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或部分,它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亲权与监护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亲权仅仅限于父母对于未成年于女的教养保护权,既不包括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包括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因而,亲权的权利主体是有限的,主体单一。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较宽泛,包括领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配偶,其他亲属、朋友,仍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二者相比,监护权的权利主体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3)亲权与监护权的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亲权无权调整。监护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父母对未成年于女的身份利益支配权,而是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思者,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亲权与监护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的教养和保护权,具体言之,其教养权很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亲权与亲属权之间的区别是很清楚的。亲权和亲属权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只是父母,不包括其他人。亲属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父母,还包括其他亲属。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是父母,其相对人是未成年子女。子女成年以后,不再是亲权主体的相对人,而是亲属权的权利主体。
(3)亲权的范围宽于亲属权。亲权的主要内容是教养、保护权,内容很广泛。亲属权的内容相比之下,是比较狭窄、单一的,一是表明亲属的身份,二是相互之间的扶养、瞻养、抚养权。
(4)亲权在总体上说是父母的权利,包括权利和义务亲属权是亲属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其权利义务是相互的。
四、亲权的行使
共同亲权原则:
(1)亲权为父母平等的权利。在父亲专权原则下,亲权只为父亲享有,始则由父亲或男性最高尊亲属所专有,父亲或最高尊亲属死亡后,仍由男性继承人所专有享有;继之,则由父亲所享有,当父亲失踪、离去或死亡时,则由母亲代理(或享有)。直到现代立法,亲权才或为父母平等的权利,无孰高孰低之分。
(2)亲权为父母共同权利。亲权的共同原则不仅表现在平等享有,也表现在由父母所共同享有。这就是说,亲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父和母是共同的亲权人,面不是将亲权分割,由父和母分别享有之。 ·
(3)亲权的行使,得由父母共同为之。亲权既然是父母的共同权利,那么在行使时,应由父母共同的意思来决定,单独行使符合配偶权之相互代理权的,认其有效,但父母的另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思表示的亲权行为,亦为无效。
探望权
- 保证探望权的行使
- 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 未成年人原则上不得拒绝探望
五、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失
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包括亲权之剥夺和亲权的移转。
亲权的中止,是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仍恢复亲权的制度。
亲权的消灭是指亲权因一定事由而不复存在。
六、亲权的民法保护
亲权的侵害行为:
- 欺诈性扶养
- 拐卖他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