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待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性质:人对人的权利还是人对物的权利?通说:折衷说

二、物权的特点

(一)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任何人都有尊重他人的物权,不为侵犯相干涉、妨碍之义务。

(二)物权以物为客体

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物权只能以物为客体,不能以精神产品、劳动力、劳务等为客体。而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特定物、独立物、有形物。民法学上所称的与特定物、独立物、有形物相对应的种类物、非独立物、无形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种类物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原因在于为特定主体支配之下的物总是特定的,如不特定就无从成立人对物的支配权。非独立物不能单独作为物权客体的原因则在于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民法上所称的无形物是指无形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及物权等。如允许物权以无形的财产权利及精神产品、劳动力、劳务等客体,那么所有的财产权利最终都会成为财产所有权,这就搞乱了民法既成的财产权体系。但是,在物权客体问题上,我们也应当明确,我们说物权只能以物为客体,主要是指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有所例外。这两种物权既可以以有形物为客体,也可以以无形的财产权利为客体。

(三)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所谓支配,是指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直接支配物。但是,对物进行支配,还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只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还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利益。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享受物的利益通常表现为两个方而: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的需要;二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取得生产、生活所急需的货币资金。享受物的利益和对物进行支配,是物权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前者为物权的权益;后者为物权的权能。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而: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对物权前一方面的排他性,我们将在“物杖的效力”一节论述,这里所要论述的是物权后一方而的徘他性。

内容相同的物权,包括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和内容基本相同的物权。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系指类型相同的物权。类型相同的物权因其对物的支配完全相同而互相排斥,由此不能在同一物上数个并存。例如,不能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所有权、两个经营权或两个使用权。双重所有权理论所主张的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的并存,日尔曼法允许在同一物上设立各种所有权,以及一物为多数人共有,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等等,都不是物权不互相排斥的例证。因为双重所有权理论中的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以及日尔曼法允许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各种所有权,都不是同一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们都各有其内涵与外延。而数人共有一物是对所有权的量的分割面非质的分割。数人共有一物,不是共有人对该物各自享有单独的所有权,而是平等地或是按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例如,某物价值1000元,甲在其上设立了一个抵押权担保600元的协议,那么对剩余的400元价值甲就可以再设定一个抵押权。假如,为甲担保的债权是1000元,那么除非甲的抵押权消灭,乙就会因甲的抵押权的排斥而不能受偿。类型不同的物权,如其内容基本相同,也会因互相排斥而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例如,一块国有土地,如国家已作为经营权的客体交给甲企业使用,就不能再作为使用权的客体出让给乙企业使用。

当然,物权具有排他性,也不是说什么物权都互相排斥,不能在同一物上并存。首先.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可与所有权在同一物上并存。其次,就不同方而对物进行支配的他物权,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例如,用益物权是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是就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它们就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物上。

三、一物一权主义

指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的立法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最终归属,确立物的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系统化的物权体系。在按一物一权原则建立起来的物权体系中,所有权被视为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被赋予总括的无所不包的管领力。除所有人外,其他人对所有人的所有物都只能成立他物权,对所有人的所有物为有限的支配。他物权被视为有限物权。他物权的成立只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引起所有权的消灭;即使所有物己由他物权人实际支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仍然具有这样那样的管领力。当他物权消灭,所有权所受限制除去,所有权又会回复其圆满支配状态。

随着民事活动的发展,一物一权也发生了变化。“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的一物,而不限于客观的独立一物;“一权”也不再局限于所有权,而是包括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其意义是强调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因此,一物一权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掌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决不能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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