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六节 名誉权

一、名誉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上的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所给予的社会评价。

名誉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性。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社会属性评价的内容,源于特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出自公众的社会舆论,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离开公众的社会反映,就无所谓名誉。

(2)客观性。名誉是客观的评价,即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认识。名誉的客观性,是基于特定主体而言,即公众的评价相对于特定主体,是外部的、客观的,它不取决于主体内在的感情、认识和评断。

(3)特定性。 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包括特定的公民相特定的法人。名誉的特定性表现为社会评价的是“这一个”主体,而非“这些个”主体。学者有称“家庭名誉”者,即违背了名誉特定性的原理。离开特定的民事主体,则无所谓名誉,也无法进行法律保护。

(4)观念性。名誉虽具客观性特征,但它的表现形态却是观念的形态,存在于公众的观念形态之中。按照一般的哲学原理,观念形态属于主观的范畴。在这种特定的场合,其客观性是相对于特定民事主体主观认识而言,其评价具有客观的属性。因此,名誉的观念性与名誉的客观性并不矛盾。

(5)时代性。在不同的时代,人的名誉观有所不同。在封建社会,妇女从一而终、丧夫不嫁被视为名誉之大节,而现代社会对丧夫改嫁、离婚自由视之为正当行使权利。但也不应否认名誉观有一定的继承性,勤俭、奋斗、好学,等等,各时代均认其为好名声。掌握名誉时代性特点,有利于把握名誉的准确内涵。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点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这种名誉利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身属性包括公民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包括法人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等状况。这是名誉权区别于其他任何具体人格权的最基本特征,依此与其他任何权利相区别。例如,荣誓也是一种评价,但却是一种国家、团体或组织所给予的正式评价,而名誉则是一种公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固有的人格权,而荣誉则是基于一定事实才能取得的身份权。至于其他人身权的客体,则与名誉权的客体毫无相似之处。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它不具有肖像权、名称权那样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于保有自己的名声,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称名誉权的内容包括获得权,则违背了名誉权是固有权的人格权法原理,是不正确的。

三、名誉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一)名誉权与商誉权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

(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

四、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由于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主观的力量人为地去改变它、支配它,只能对已获得的名誉予以保有。名誉保有权包括,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名誉保有权的实质,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力量左右社会评价,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业绩、创造成果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自己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

(2)名誉维护权。 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有权维护。一方面,对于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名誉权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名誉权人基于维护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进行民法制裁,同时对自己遭受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虽然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够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却能够进行支配。公民、法人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财产效益;当然也可以不利用它。但是,名誉利益的支配权,不包括抛弃权、处分权,不能将名誉利益任意抛弃,也不得任意转让,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这一点,是由名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1. 侮辱
  2. 诽谤
  3. 其他违法行为

(二)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1. 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
  2. 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
  3. 单位依照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4. 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 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6. 事先同意的行为

六、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1. 近亲属利益说
  2. 法益保护说
  3. 延伸保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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