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力

指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得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法力。物权的支配效力因物权类型及在同一物上成立的物权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总的说来,物权人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力可分为直接支配力与间接支配力两种。而每种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又因物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盲接的支配力,但其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各不相同。在未设定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最为全面,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在设定他物权的情况下,其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须受他物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不包括经营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仅限于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包括处分。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清偿未届满前,对标的物仅有占有能力、收取标的物孽息的能力,没有使用能力和处分能力,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才能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能力。

(二)间接支配力

指物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意志的限制而间接支配标的物的法力。物权的间接支配力主要在两种清况下发生:

一是在设定用益物权或将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间接支配力。在设定用益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间接支配力表现在:第一,所有权入有权对用益物权入使用标的物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所有权人有权分享物的收益或要求用益物权人支付物的使用费;第三,用益物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用益物权人返还原物。在所有物交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的间接支配力表现在:第一.担保物因担保物权人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二,担保物权消灭后,所有权人有权请求退还原物。

二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间接支配力。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占有的物也有间接的支配力,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第二,请求抵押人采取保全抵押物的措施;第三,行使物上代位权。

二、物权的排他力

指物权人得排除他人侵占其标的物和干涉、妨碍其物权行使的法力。物权的排他效力集中表现在当物权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或者物权人行使物权受到他人非法干涉、妨碍时,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等三项物上请求权上。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应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的区别;(2)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的关系。

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第一,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物—亡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上请求的目的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从宏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第三,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回复物之支配权,使之能继续顺利行使的后果。

三、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权破除债权

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请求物权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作为出卖人以自己所有的某特定物为标的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未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乙,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几天后,甲又以该物为标的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依合同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了丙。如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为善意,按《民法通则》第72条2款的规定,丙便取得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乙便不能以先订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丙交出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甲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二)优先受偿权

这里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当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将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别除由担保物权人单独受偿。待担保物权人全部受清偿后再将剩余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受偿。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2款明定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权具有物权性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8条又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虽然只是物权人优先于一般人的优先权,不能说明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它同样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同样体现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都得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二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物权法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有若干限制。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时效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约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第二,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迫及效力。例如,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抵押权人不得迫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第三,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倍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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