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五节 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

优先权,在日本等民法上称为先取持权,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种债权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有以下含义:

(一)优先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届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从其法定性上说.优先权类似于留置权。但优先权不同于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表现为在具备法律规定约条件下发生,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而优先权并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也不是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发生。

(二)优先权是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担保对象为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是法律根据立法政策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待种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其作用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待别的保护,而不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对某一特定债权的持别保护。就其法定性而言,这也是优先权的法定性不同于留置权的法定性之处。

(三)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时产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标的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并不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从债权人无须占有标的物上说,优先权不同于质权,而类似于抵押权。但优先权与抵押权不同。优先权为法定的,其标的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抵押权一圾为约定的,其标的一般只能是特定财产。优先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而在抵押权、质权,标的物可以是债务入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四)优先权是以优先受偿为内容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人有就其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是通过行使优先权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而优先权也为一种价值权、变价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的称优先权为优先受偿权。但优先权仅为优先受偿权中的一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为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权的种类

(一)一般优先权

1、为司法费用而设的优先权

如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优先支付。依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3、为民法上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优先保留。如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放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

4、为国库品而设优先权

如债务人所欠税款的优先清偿。如依我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敦优先于破产债权受清偿。

(二)动产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以特定动产为标的,是指在债务人特定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动产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1、基于当事人有默示设定质权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主要包括:(I)不动产出租人的优先权。不动产出租人对因租赁合同而生的债权就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动产有优先权,(2)营业主人的优先权。旅馆等营业主人就旅(顾)容住宿、饮食等所生的债权,在旅客寄存的行李或其他物品上成立优先权。(3)因公务人员赎职被害人的优先权。对提供保证金的公职人员因职务上的过失发生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债权,在其出具的保证金上及利息上立优先权。

2、基于因债权人的财物加入债务人财产而增值或增加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主要包括;(1)动产出卖人的优先权。动产出卖人就其动产的代价及利息债权,在该动产上成立优先权,(2)耕地出租人的优先权。耕地出租人就其因租赁所生债权,在承租人占有土地中的孽息上成立优先权;(3)种籽、肥料出卖的优先权。种子、肥料出卖人就种籽、肥科的代价及利息债权,在种苗或施用肥料的土地所生孽息上成立优先权。

3、基于存在费用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例如,就动产的存在费用及关于该动产权利的存在、追认或实施而支出费用的债权.在该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

4、基于正义的理由而规定的优先权。如被害人对于加害人因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所得的保险金享有的优先权。

(三)不动产优先权

不动产优先权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是搭在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入得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国外法上规定的不动产优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不动产出卖的优先权;不动产出卖入就其出卖不动产的价款及其利息债权,在该不动产上成立优先权。
  2. 购买不动产贷款的优先权。
  3. 不动产施工的优先权。
  4. 不动产保存的优先权。
  5. 不动严保存入就不动产的保存货、追认或实施不动产权利预支出的费用在该不动产上成立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效力

(一)优先权的顺序

于同一标的物上很因不同的事由而成立效个优先权,各个优先权人须依一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如上所述,关于优先权的顺序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也有未明确规定顺序的。依法国民法典第2096条规定,在数个优先债权人之间,按优先权的性质决定其优先权的顺位。所以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个优先权的顺序时,如何确定优先权的顺序仍有重要意义。

(二)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之间的关系

(三)优先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

(四)优先权与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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