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人对物进行控制、管理的事实。在形式上,占有通常表现为人与物的空间关系。如一幢住宅里摆设了椅子、桌子,一般应认定为该住宅的所有人所占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占有体现了人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这种支配往往超越人与物的空间关系,并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为人们所认同。如公园里的一张椅子,当你坐在它上面时,已经与它构成了一种物理上的支配关系,但是人们不会认定你占有这张椅子,只有公园的主人才是以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的占有人。由此看来,占有的含义具有抽象性。我们要认识相把握占有,尚需依据一定的社会共同观念.概括出构成占有事实的一般特征。

(二)占有的特征

在传统的占有理论上,占有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对物支配的现实性。占有应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现实的支配,如民事主体正在使用物,收取物之孽息,(包括自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处分物等。这种支配假若存在于过去而现在已不复存在,或者支配力尚未现实地及于物面仅表现为支配物的可能性,则不构或占有。

2.对物支配的确定性。民事主体持续、稳定地支配着物是确定其对物的支配是否构成占有的又一要件;因为占有之目的在于占有所生之法律后果。只有当他持续一定时间,确定一定对象的占有,方能产生使用、收益、处分等法律后果。如果民事主体仅因某个目的而短暂地支配某物,不构成占有,如读者走进书店,从书架上拿下一本书翻阅,就不能认为是对该书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占有。

3.对物的支配能在外观为人们所认同。构成占有,尚需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明显的外部特征,第三人可以从外部进行辨认,了解。这种外部特征表现在:(1)人与物在场所上的结合关系,即物被置于主体在空间上的控制范围内,如放置于住宅中的家具。(2)物上具有法律标识。如行李寄存时在行李外表贴标签。(3)物的本体置于主体控制范围持续了一定时间,如驯服的信鸽时时出入主人的家门。(4)物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如承租人使用租物,该租物的所有人虽然不再直接占有,但依法享有请求退还所有物的权利,因而仍是该租物的间接占有人。

二、占有的构成

占有,作为人支配物的事实,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因为法律保护占有,占有关系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占有的构成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等。

(一)主体

占有的主体是对物进行现实的控制、管理的人,法律上称占有人。由于占有是一种受民法保护的事实,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占有的主体。仅就一般而论,要成为占有的主体,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一定的控制掌握物的能力。只要具备上述能力,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占有的主体。

(二)客体

占有的客体是主体所能掌握控制的物。由于占有是对物现实地掌握支配,因此要求占有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如土地、房屋、衣服等。当法律对人为某些行为的事实也给予保护时,权利也成为占有的客体,如地上权。但是,以权利为客体时,法律上往往称之为“准占有”,以别于有体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客观要件

占有的客观要件,又称“体素”是指管领物件的事实。占有,它反映出占有为了达到或者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目的,而对物采取了实际控制,这就是一个事实状态。它是占有构成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占有法律制度逻辑结构中,先有占有之事实,其次才可能产生由占有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占有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前文所述的现实性、确定性、和外观性三个特征。

(四)占有的主观要件

占有的主观要件,又称占有的“心素”。即指占有人对占有之事实状态的内心意思,占有人的内心意思有两种。第一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第二种是以持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前者构成自主占有,后者构成他主占有。

对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应从主观、客观相结合进行确认。首先,应考察占有人取得占有之时的意思。如果是以自主的意思则为自主占有,反之则为他主占有。其次,要看占有人取得占有的具体情形,如技术工人使用机器时对机器的占有则是一种为所有人的占有。

总之,占有法律关系的成立,应该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它包括占有的主体、占有的客体,占有的主观要件,占有的客观要件四者有机的结合、反映了法律从不同的方而对占有进行调整和规制,使之既能保证所有权的安全,又能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民奔流转.以充分实现安全和效率两个价值目标。

三、占有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 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 有助于协调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

四、占有的分类

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难进行分类。自主占有是指物为自己所有的占有。即使非物的本权人,但自信物为自己所有,也是自主占有,以非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如使用人、抵押权人、保管人对物的占有,则是他主占有。

认定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应当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首先考察其获得占有时之客观情形,据以推断其获得占有之意思,同时也须观察其行使占有权的客观状态,如果从上述两方面不能认定其真实意思,则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作为取得时效要件的占有应当为自主占有。(2)自主占有人可依先占原则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3)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不一致的。他主占有人因可归责之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自主占有人则不存在此类责任。

2、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原占有

以占有人之占有是否有合法的原因为根据分类,可将占有分为正权原占有与无权原占有。

正权原占有,是指依合法原因(所有权人的意思或法律直接规定)而为的占有,又称为合法占有,如所有权人对所有韧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占有等等。无权原占有,是指无合法原因而为的占有,又称为非法占有,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将地下埋藏物据为已有的占有相从无处分权的管理人处购买管理的财产而为的占有等等皆是。

正权原占有与无权原占有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前者不仅受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受到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继承权等法律制度的保护;后者仅依占有之事实状态,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以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也是对无权原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为无权原状态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为无权原占有而为的占有。这里的知与不知应当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判断。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占有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分类。它的法律意义在于:(1)取得时效中善意占有的期间要求较短;(2)即时取得中,只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3)法律对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法律保护不一样的。通常善意占有都受法律的保护;而恶意占有只在特殊情况下予以保护。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5、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6、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7、和平占有和强暴占有

8、继续占有和非继续占有

9、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五、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推定

占有推定的效力,又分为两类:

1、事实推定

现实的占有呈现出种种形态。自主占有、他主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对于各种不同形态的占有,法律往往赋予不同的效力。那么如何区分自主与他主,善意与恶意,对占有制度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民事流转要求快速、效率的今天,如果要求占有人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或善意占有,这不仅繁琐而且事实上亦难以做到。因此,法律赋予现实占有事实推定的效力,即首先根据占有的事实的存在即推定其占有为自主占有或善意占有;对此若有争议,则由争议人负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维护现实占有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法国民法典》第2230条规定:“占有人在任何时侯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占有。”其次对前后两个时期的占有,现在的占有人若能证明过去也曾占有,则推定两个期间为继续占有。(法国民法典>第2234条,以及(日本民法典)第186条第2项均作了如此规定。

2、权利推定

占有推定中的权利推定,起源于日尔曼法。法律假定现实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占有人主张何种物权的占有,法律上即视该占有人为此种物权的权利主体。例如,占有人主张正权原的占有、则依法推定他即享有有权占有所应有的一切权利。现实占有人是否真有如此权利,则非所问;权利争议人提出反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其推定即应撤销。法律作出这种推定是有其事实基础的。首先,占有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它是物权的重要的公示方法。其次,就一般情形而言,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本权的占有则是例外。而且对于这种例外,只要有相应的反证,就可以推翻法律的推定,以维护其真实性。

权利推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而:(1)从占有来看,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占有,包括恶意占有、理疵占有。(2)从权利来看.推定适用于一切用占有表现形式的权利。(3)权利推定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因其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不适用权利推定。

权利推定具有以下效力:(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法律上免除其举证责任,占有人可直接援用权利推定对抗相对人;(2)权利推定一般表现为维护占有人的利益,维护现实占有关系。(3)权利推定是消极性的,目的在于免除占有人在与他人对抗时的举证责任。因而,不得将其作为占有行使权利的正面证据。

(二)即时取得(善意取得)

(三)占有人的权利义务

1、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在各国民法上,善意占有人按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善意占有入使用、收益的范围由其“误信”的范围而定。误信其享有所有权的,按照所有权的规定进行使用收益.误信其享有他物权的亦然。客观上认定善意占有人误信是什么权利即为什么权利厂般应以其受让占有时的意思为准。使用、收益权在其为善意期间持续存在。当其占有由善意转化为恶意时,其使用、收益权即行消灭。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集中体现于通过使用而取得占有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孽息。只要孽息是在善意占有期间产生的,占有人便有权取得其所有权。同时,如果占有人为恶意或者占有人始为善意,中途转为恶意,则从其善意转化为恶意之时起,占有人应在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荤息的义务。

善意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必须按物之性质用途使用。不得恶意地使用、收益占有物。如果恶意地使用、收益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占有人的费用运还请求权

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质为有益费用和必要费用。由于只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此两者请求返还以上费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善意占有人由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返还。但是如果善意占有已先就占有物收取过孳息的,则所获之孳息先行折抵保管费用,只能请求返还其不足部分。

善意占有人如果对改善物之效能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物的增加价值的范围内请求返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复存在,则无权要求返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与必要费用不同,它并非保存物所必须的,而是取决占有人之主观心理,如果占有人支出了有益费用,而所有人并末因此而受益,那么要求所有人返还此种有益费用则是显失公平。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返还必要费用,不能请求返还有益费用,对于必要费用也只能按照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请求返还,即以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不知而可推知的意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如果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无因管理的基本要求,就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占有的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一种既定事实。法律上一旦予以确认就会无条件地给予保护。即使其中某些占有与本权人的权利相冲突,也只能由法定的途径予以调解排除,而不得随意侵犯。当占有受到不法侵犯时,占有人有以下权利。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当占有物被侵夺时,占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予以返还原物,但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2.占有妨害排除权。当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外来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予以排除。此请求权既可向妨害人直接提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3.占有妨碍防止请求权。不法侵害人虽尚未实际妨害占有,但其行为有对占有造成妨碍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该妨碍。

占有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权利,它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对抗本权人的不法行为。本权人如果对占有人之占有确有争议.也只能通过法定的途径解决.而不得擅自侵害占有人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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