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如果把债的发生看作是债的“出生”’那么债的消灭就是债的“死亡”,恰好处在债运行的两端。王泽鉴先生说“债权系法律世界之动态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债是债的当事人谋求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当事人要达成利益之目的,必然依赖于债务人全面履行义务。债务人义务履行了,一方面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同时也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因此,目的已达到,债即会消灭。债不消灭,则表明债的目的尚未达到。

债的消灭,会导致债的法律效力消灭,但是债的消灭与债权的效力停止是不同的。债权效力的停止是债务人基于抗辩权行使而暂时中止债权的效力。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作用仅在于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不论是延期的抗辩,还是永久的抗辩,债权本身并不消灭,债的关系都存在。当抗辩事由消灭后,债权的效力即回复。

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也不同。当债的内容变更时,债的关系尚不失其同一性,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存在;当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时,只不过是新旧债权人的更换,而债权并末消灭。债的消灭则使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终止。

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终止。

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债权人抛弃债权。债权为财产权,原则上可以被债权人所抛弃。债权人抛弃债权时,债的关系即归消灭。债权人抛弃债权,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义务人的同意,一经债权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即被免除,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复存在。

4、合同之债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消灭债的关系。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经双方省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消灭债。

5、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之债发生后,在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时,解除权人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消灭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6、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在附解除条件的债的关系中,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7、所附终期届至。在附期限的债的关系中.终期届至时,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8、作为债的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当引起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有瑕疵,系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时,撤销权人撤销该行为的。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请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9、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消灭。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财产秩序需要,规定发生某种情形时,债的关系消灭。例如,消灭时效期间届满。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的消灭原因有六种,即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和解除。

三、债的消灭的一般效力

1、债之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一并消灭

2、负债字据的返还及注销

3、后契约义务的承担。后契约义务是指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关系消灭后,原债的当事人所负担的通知、协助、保管、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租赁合同消灭后、出租人对寄送给原承租人的信件应妥为保存,并设法通知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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