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五节 动产所有权

一、先占

无主物的先占,又你为先占,是指以进行全面排他性支配的意思,首先占有无主的动产的法律事实。在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区分动产无主物与不动产无主物,动产无主物适用“先占自由主义”,即先行人依先占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我国现行大法没有关于先占的规定。依一般原理,先占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首先占有无主的动产,即首先占有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至于以前是否为有主物,在所不问;(2)以将该动产全面、排他支配成为自己财产的意思占有动产,(3)占有无主动产的行为或事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违反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享有的先占权,例如不得违反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的法律捕获无主动物、不得对他人承包的土地上的耕作物和非耕作植物进行收割、采伐等。

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一)概念和成立要件

是指发现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1. 须有发现行为
  2. 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二)效力

  1. 一是发现人有体条件取得所有权主义
  2. 二是公有主义 三是报酬主义

我国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三、添附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在此情况下,需要确认添附后形成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添附作为所有权的取得原因之—。添附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混合,二是附合,三是加工。混合和附合都是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但二者的不同在于,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原所有人各自的财产,如水泥和沙子搅拌成混凝土,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原所有人各自的财产仍然可以识别.只是不能分离或分离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另外,混合只适用于动产与动产之间,附合则可以是动产之间,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之间。加工则是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改造,使改造后的财产具有更高的价值。

确认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一般遵循以下规则:(1)非所有人只有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在他人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未经同意擅自添附的,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所有人同意添附,并与他人就添财物的权利归属与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一方实施添附行为,另一方同意添附,双方未就添财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动产附合在不动产上.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混合,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人,不能区分主从时,价值较大的为主物,如果价值相当,各动产所有人对合成物按价值比例共有;加工他人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加工人;依上述规则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但恶意添附的无权请求补偿;(4)基于添附,一方对动产的所有权消灭时,第三人在该动产上原来存在的用益物权同时消灭,若第三人在该动产上原来存在担保物权或优先权时,则该第三人的权利继续存在于动产所有人因丧失对动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代位物上。

四、动产的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立法基础

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财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态安全的制度。法律保护的安全有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对于财产而言,前者指法律保护权利人占有和所有的财产权益,禁止他人非法占有,后者是指法律保护交易当事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的安全。这两种安全一般来说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发生冲突,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无权处分财产中。

例如甲借给乙一幅古画供乙观赏,乙于此后不久和丙讲自己有一幅古画欲出售,并将该画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向乙付了款,拿走了画。后来,甲发现此半,要求丙返还古画,在该案例中,如果以保护静态安全的立场,维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允许甲向丙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则必然使丙基于善意实施正常交易而取得的对价丧失,动态安全难以保护,巨之若确认丙基于善意取得对古画的所有权,则必然使原所有人不能行使追及权丧失对该画的所有权,静态安全遭到破坏,从而形成了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冲突。对于这两种权利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如何协调,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从维护商品交易中动态安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这一角度出发、牺牲静态安全而使动态安全得以保护的制度。

(二)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是动产。

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交易中很少发生误认无处分权人为所有人,且不动产相对而言不易消耗、流通,故一般情况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

包括以两层涵义:一是无处分权人为转让财产时的实际占有人;二是无处分权人已经将动产转让给了受让人并转移了占有。无处分权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让与人对动产没有所有权;(2)让与人对动产虽然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到限制,如所有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以后,所有人仍非法转让财产;(3)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无处分权人实际占有动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基于原所有人或权利人的意志占有动产例如基于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占有所有人的动产;另一种情况是并非基于原所有人或真正权利人的意志而占有动产,例盗窃他人物品,拾得他人遗失物等。依一般原理,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处骇得动产时,如果处分无权人是基于前一种占有情形而转让财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无处分权人是基于后一种占行情形而转让财产时,受让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盗窃者对赃物的转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转让等,受让人原则上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的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让人追还占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人、遗失人请求受让人运还有一定期问限制,超过期问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无处分权人并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占有动产并加以转让,受让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是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一是如果此种情况下无处分权人转让的财产是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受让人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主张对取得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二是一般动产非基于所行人的意志被无处分权人占有并转让,如果受让人是从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原所行人只广在偿还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价金以后,才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并且对该项事实的不知情没有重大过失。善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恶意是指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或对不知转让人无处分权有重大过失,仍然受让该动产的情形。出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因此确定受让人具有善意,应特别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财产的性质、价格的高低、有偿与无偿、交易经验与常识等,以此确定是否属于善意。

4.受讣人须取得财产并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

在理论中对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要件存在着争论。我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若受让人为无偿取得,就不存在其合对价的交易.善意取得制度也就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冉者,在此情况下,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并不会给受让人带来明显的利益损害。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有偿且支付相应对价为条件,仅仅是象征件的有偿,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所谓支付对价,是符合生活情理和交易观念的大致相应的价值,而不是等价。

5.受让人必须是与转让人实施法律行为领取得动产。

如果受让人非因法律行为何从非所有人处取得动产占有时,则个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乙的继承人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他也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占有。

(二)法律效果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受让人原始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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