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二节 人身权法律关系

一、人身权的主体

人身权的主体,就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一方为权利主体,即人身权的权利人;另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人身权的义务人。由于人身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因而权利主体永远是特定的单个主体,即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不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作为一个公民和法人,在以他自己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他永远是权利的主体,而在其他任何人为权利主体的人身权法律关系中,则他永远是任何权利人的义务主体。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为全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和法人,任何公民、法人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人身权的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能有这种资格,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人身权义务主体的资格呢?从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责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不能依此推论承担人身权的义务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和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台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是否具有人身权主体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关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台拽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名称奴的主体,因而也是人身权的权利主体。但是,民法通则第10l条、第l02条和第120条,都只提到法人,而末提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台伙,而且所有这些条文都没有提到其他组织。这实际上涉及到合伙等其他组织是否为民事主体的问题。对于合伙,多数学者主张其为第三民事主体。对于其他组织,一般都不承认其为民事主体。对此,我们倾向比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承认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为不健全的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部分人身权,井负担相应的义务。

二、人身权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因而,人身权的客体,也就是人身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权的客体具体是何事物,学者有不同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 身体说。认为人格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因而它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人的身体,因此,这类权利的客体也必然是人的身体。
  2. 精神利益说。认为人身权法律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
  3. 无形利益说。利益法学泥的创始人,德国学者耶林认为,法律应保护无形利益,而人格则以无形利益为对象。
  4. 法定无形利益说。认为无形利益应为人身权的客体,但其他权利也包含无形利益,如果将无形利益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未免过于宽泛且不具体,因而,应是法定的无形利益

以身体为人身权的客体,是采用人身即人体的语义学定义,它只能解释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客体,却不能涵括名誉权、配偶权:亲权等其他人身权的客体,显然是不正确的。以精神利益为人身权的客体,虽然包含了名誊权、肖像权、亲权等人身权的客体,却不能涵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客体。对于人身权的客体就是无形利益而不加以限定,确有失之宽泛、不具体的缺陷。事实上,人身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将其概括成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同意采用法定的无形利益的主张。

法定无形利益之无形,是指这些利益不能以其外在的实体形态而感知,不是以物、行为等方式表现出来,而是体现为与人格、身份有密切联系、没有实体形态的利益。人格利益中的身体、健康、生命的安全,精神活动的自由与完整,公民作为人的尊严,身份利益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亲情,配偶之间的相互尊重、依赖,荣誉的获得,等等,都属于无形的利益,都不具有外在的实体形态。

三、人身权的内容

人身权的内容就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人身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按照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的基本理论,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指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通过某种行为而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就是行使人身权利。学者认为,人身权利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二是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要求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三是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到侵害或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按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的基本理论,人身权的义务是人身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由于人身权是绝对权,权权主体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只要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即可。因而人身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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