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四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
(一)债的履行主体
(二)债的履行标的
(三)债的履行期限
(四)债的履行地点和方式
二、债的不履行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己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一般认为,履行不能,并非绝对不能履行。凡依公正、合理等社会观念认为债务已无法强制履行或不应强制履行,即为履行不能。即使某债尚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如果履行将导致必须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生命危险等不利的后果时,也应认定其为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不包括以下情形:
- 履行困难
- 债务人缺乏资力
-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关于履行不能的举证责任,应区别情形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
- 主张履行不能而使自己免除履行义务的,应证明履行不能的存在及履行不能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实。
- 主张对方履行不能以求免除自己对待给付义务的,应证明对方已陷于履行不能的事实。
- 主张履行不能而使自己免除给付义务,并请求对方实行对待给付的,应证明履行不能系因对方的原因所致。
- 主张代偿请求权的应证明对方己取得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取得赔偿金。
- 履行不能如系由不可抗力引起,不可抗力的事实应由债务人证明。
(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就其客观方面而言,拒绝履行属于一种违法事实。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的区别在于,履行不能系客观上的一种状态,与债务人的意思无关,造成履行不能的原因并非出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故意;而拒绝履行则是在履行可能的情况下,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不为履行,因而它只能由故意构成。拒绝履行与瑕疵履行的区别则更为明显,在瑕疵履行,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只不过其履行具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未能满足或者给债权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而在拒绝履行,债务人则根本没有履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