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为巩固社会所有制关系,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取得与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物权法定原则不仅间接地体现在各国物权法的许多规定之中,有的国家还在其民法典物权编的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这一原则。如《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1)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由法律直接规定彻权的内容,即权能,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法规范共有明显的强行性,并以此区别债权法规范。债权法十分尊重当求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当事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合意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不违背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准则,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当卑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的效力。

物权法实行法定原则,首先是因为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直接涉及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如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会危及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基本消灭后,为发挥物权法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物质财富安全利用的一般社会功能,也需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另外,物权具有排他性,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需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债权与物权不同.债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商品交换关系,其一般社会功能是促进交易发展.而且债权关系为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除走私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外,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债权法上实行契约自由,给人们自由创设债的权利。这有利于鼓励人们创造更多更新的商品交易形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的法定分类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

  • 财产所有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渔业权、水权、狩猎权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是对白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而支配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整、充分的物权,又称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区分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作用在于明确,不同的物权有不同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权利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白物权有全面、完整的支配力,自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能够对标的物进行全面、自主的支配,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他物权不具有自物权那样对物的全面支配力,只有某些方面、待定的支配力,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在一定方而使用、经营他人的土地,不得处分。他物权的内容既受法律规定的制约,也受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他物权人支配标的物或享受其利益时,除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外,还受到没定他物权的合同的限制。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是指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既包括有体动产,也包括人力可以控制的电、气、热等物质、货币属于特别动产。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建筑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十地并不能分离的其他物等,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权利上物权是指以权利为客体所设定的权利,如有价证券上设定的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等。区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上物权的意义在于这些物权的成立要件、变动均有所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为标准,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校。主物权是本身能够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这些权利,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志设定,其取得与存在与其它民事主体的其他权利无关,例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典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从所局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例如各种担保物权。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根据某种物权产生的直接依据,可以分为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是某种物权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规定在某种事实条件下当然出现的物权。例如留置权,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等,意定物权是指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才能具体产生的物权,如质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至于所有权,既有法定产生的情形,也有基于当事人意志产生的情形。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他物权设定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极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区分这两种权利的作用在于,二者在设立目的、对标的物的要求、权利内容等方面均不相同。

(六)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设立、变更、终止须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按照现代各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扣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坦业权、抵押权等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终止均须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除不动产物权外,某些动产物权,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为客体的物权,法律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出发.也要求登记,也属于登记物权。登记物权以登记作为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其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设立、变更、终止无须行政机关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动产物权原则上为非登记物权,只是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少数动产物权除外。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作为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为根据,无须行政机关登记即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非登记物权由于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适用物权法占有制度及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

(七)独立物权和从属物权

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争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和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等用益物权都是独立物权。这些物权,或根据主体的设定行为而取得,或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其发生与存在均与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无关。

从属物权是指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物权。在物权体系中,抵押权、质权、留胃权等担保物权从属于主体享有的债权.属于从属物权。相邻权和油役权从肠子主林的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属于从属物权。从属物权从属于主体享有的主权利,与主权利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主权利存在,从属物权才存在;主权利转移,从属物权随之而转移;主权利消灭.从属物权随之而消灭。

(八)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

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以约定方式设立的他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有期物权。如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经营权以及抵押权等,都是有期物权。

无期物权是指未定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为无期物权。除所有权外,我国民法规定的一些他物权,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定经营权,机关、企事业单位依行政划拨程序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没有存续期限。无期物权不存在固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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