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财产的充分有效利用,而在相互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纯粹从权利的角度看相邻关系,便是相邻权,即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便利自己对不动产的利用,有请求他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方便的权利,他方当事人有提供这种方便的义务。其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之为相邻权。相邻关系和相邻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不可混淆。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A、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相互约定或以一定的法律行为所设定。
B、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C、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非经济利益。因此,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之间存在争议,而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一方是否应给对方以方便,或一方是否有义务接受对方的限制。认识到这一点,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D、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必要方便”,是指一方当事人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方便,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
相邻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都应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通则)第83条还就处理相邻关系规定了一些持有原则。
A、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规定相邻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效益,以满足相邻人的利益需要。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既不能单纯强调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人权益的影响或阻碍生产建设,也不能借口有利生产而任意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B、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团结互助、公平台理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在民法中的鲜明体现。贯彻这一原则、既要求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又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C、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A、相邻土地的使用
B、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
C、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D、越界的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