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债法总论

第八节 信用权

一、信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其基本特征是:

(1)信用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信用不独为法人所享有,公民亦有信用。包括个体公民及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合伙。

(2)信用的主观因素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这种经济能力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偿付债务能力、履约态度、诚实守信的程度等等。概言之,经济能力是经济方面的综合能力,不涉及政治态度和一般的道德品质。

(3)信用的客观因素是社会的信赖和评价。信用的客观表现是一种评价,这种评价是社会的评价,而不是自己的评价。信用的另一客观表现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经济能力的信赖,它是社会评价的内容之一,但又包括情感的因素,具有独立的意义。

(4)信用是民事主体主观能力与客观评价的结合。一方面,关于经济信赖的社会客观评价不会凭空产生,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主观经济能力是该种客观评价的基础和根据。只有这两种因素结合,才产生信用。

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信用权与名誉权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的客观属性等,都是一致的。但信用权也有其自己的特点。

(1)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信用是信用权的客体,信用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只此而已。而名誉权的客体则是关于人格的综合评价。范围宽泛,内容复杂。

(2)信用权包括信赖的因素和社会评价,名誉权则只包括社会评价。

(3)信用权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信用权虽然是人格权,是非财产权,但却是关系到主体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因而信用利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精神利益,另一部分则是财产利益。该种财产利益并非为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含于其信用利益之中,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能够转化为财产利益,损害信用利益,也会造成严重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因而,信用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而名誉权则不具有财产性,只是与财产利益有关联。

二、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保有权。公民、法人信用权的基本内容,是对于自己的信用享有保有的权利。信用是民事主体因自身主观能力与客观的社会信赖及评价结合的产物,虽然不能以自己的力量去强迫社会改变评价,增进信赖,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影响于社会,保持社会对自己经济能力的信赖,扩大自己的经济影响力,使社会对自己的经济评价获得改进。信用保有权一是主体保持自己的信用不降低、不丧失;二是通过自己增强经济能力,加强诚倍履约的努力,而使自己的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感不断进展,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形象。在这一点上,信用保有权与名誉保有权是一样的,即权利主体不是以自己的主观愿望去左右社会经济评价和信赖,而是通过自己的实力、服务质量、产品信誉、履约态度和能力等,作用于社会,使公众对自己的经济能力予以信赖和公正的评价。

(2)信用维护权。信用保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信用采取的主观态度,信用维护权则是民事主体就自身信用对他人的要求和态度,维护自己的信用不受外来侵害。信用维护权包括两重含义:一是,信用权的绝对权属性,要求任何其他人都对自己的信用负有不可侵的不作为义务,权利主体对自身以外的任何人都享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二是,对于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人,权利人基于其信用维护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自己信用权的加害人进行制裁,救济自己的信用权损害。

(3)信用利益支配权。权利主体就其信用利益,可以进行支配。如利用自己良好的信用,扩大经济交往,开展经济活动,以获得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自身的经济、文化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这是信用权主观能动作用的体现。信用利益的支配不是无限的、任意的,它不包括信用的抛弃权,更不得将信用转让他人,也不能作为财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权利主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他人谋利益,为他人进行服务。例如,信用良好的法人和个人,可以用信用为其他债务人进行担保,是为保证。子承父业,其继承人可以利用继承的营业所享有的信用而进行活动,扩大经济交往。这些虽然不是信用的转让相继承,但却具有相近的联系。这一点,是信用权与名誉权的不同之处。

三、信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

(一)信用权与名誉权

(二)信用权与商誉权

四、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1)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制裁该种侵权行为,保护信用权主体的信用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德国民法典》在“侵权行为”的规定中,以显著位置规定信用权为独立人格权,因而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对受害人的信用权损害予以民法救济。

(2)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信用的行为,确认为侵害其他人格权民事责任,制裁侵害信用权的行为,间接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不受非法侵害。间接保护方式分为两种形式:1、确认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为侵害名誉权,对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进行权利保护;2、确认侵害信用利益的行为为侵害营业权,对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进行间接法律保护。

信用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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